《娄底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将于2021年11月20日起正式施行,这些行为将被罚款: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一)在城市、县城建成区携带犬只出户,未牵引犬绳的;
(二)携带除导盲犬以外的犬只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或者进入机关办公区、医院、学校、体育馆、图书馆、博物馆、影剧院、候车室、餐馆、宾馆、商场的。
在公共交通工具、室内公共场所吸烟的,由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十元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二百元罚款。
公共交通工具和室内公共场所的经营者或者管理者对吸烟行为未予劝阻的,由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互联网租赁车辆经营企业向社会投放共享交通工具未履行车辆停放管理职责,影响市容环境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清理,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对不文明行为的劝阻人、投诉人、举报人进行侮辱、威胁、殴打,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应当受到罚款行政处罚的行为人,可以申请参加社会服务。行为人完成社会服务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罚款处罚。社会服务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由有权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责编:戴戈
来源:双峰县融媒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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